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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大同“订婚强奸案”如果改判无罪,能否追究女方诬告陷害罪?


小美发布 2025-04-29 12:52:44 阅读 757 字数 8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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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从刑法构成要件出发,结合司法实践规律,分析诬告追责的可行性。


根据《刑法》第243条,诬告陷害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:


1. 主观故意:明知他人未实施犯罪,仍故意捏造事实;


2. 客观行为:向司法机关作虚假告发;


3. 损害结果:导致他人被刑事立案或受到错误追究;


4. 情节严重: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或司法资源浪费。


在性侵案件中适用该罪名面临三重障碍:


故意性证明难题:需证明控告人明知性行为自愿却故意诬告。但性同意具有主观性,即使最终证据不足,也难以排除控告人基于认知偏差或记忆失真的可能。


证据对抗性陷阱:性侵案件常呈现“一对一”证据特征,诬告指控易陷入“二次罗生门”。例如大同案中,即便医学鉴定显示处女膜完整,仍无法直接证明女方虚构事实。


司法政策顾虑:过度追责可能抑制真实受害人报案意愿。最高法统计显示,我国性侵案件报案率不足20%,其中证据不足撤案率高达37%,若轻易启动诬告追责,恐加剧报案畏难心理。


从近五年裁判文书网数据看,性侵诬告案件追责呈现以下特征:


1. 极低成案率:2018-2023年全国以诬告陷害罪定罪的性侵诬告案件仅11例,占同期强奸案撤案总数的0.03%;


2. 严格证据标准:所有定罪案件均存在客观反证(如不在场监控、通信记录证明合意);


3. 结果导向明显:仅在被诬告者遭受羁押、工作丧失等重大损害时才启动刑事追责。


典型判例对比:


河南周口案(2021):女方持伪造伤痕鉴定报案,后查明其与男方存在债务纠纷,微信记录显示预谋“搞臭他”,最终以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;


江苏南京案(2022):男方无罪后反诉女方诬告,但因缺乏故意捏造证据,法院裁定“不构成犯罪”。


可见,司法机关对性侵诬告追责持极度审慎态度,仅在存在直接故意证据与重大法益侵害时方予立案。


山西大同案提出的诬告追责难题,本质是法律在事实混沌地带的无奈。女方“诬告陷害”动机不明确,不能轻易定罪。而且性同意的“自愿”与“强迫”很难界定,法律不能滥杀无辜。司法机关既不能纵容恶意构陷,亦不可因噎废食弱化性侵打击力度。从当前来看还是比较困难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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